摘要: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某趁无人之机以一字螺丝刀撬开卷帘门的方式进入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多家店铺内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共计5204元12017年9月19日凌晨1时,被告人余某进入龙安开发区一母婴用品店内,盗走现金120元。同日凌晨3时,余某进入安湖...
2017年9月间
被告人余某趁无人之机
以一字螺丝刀撬开卷帘门的方式
进入福鼎市龙安开发区
多家店铺内实施盗窃
盗得财物共计5204元
1
2017年9月19日
凌晨1时,被告人余某进入龙安开发区一母婴用品店内,盗走现金120元。同日凌晨3时,余某进入安湖西路一饰品店内,盗走现金1550元。而后,余某又进入安湖西路一服装店内,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
2
2017年9月25日
凌晨1时,被告人余某进入龙安开发区一副食品店内,盗走大红鹰牌香烟3条、云烟牌香烟2条,并将所盗香烟藏匿于小巷内。经鉴定,被盗的5条香烟价值共计464元。
3
2017年9月25日
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进入安洋中路一便利店内,盗得牡丹牌香烟2条、利群牌香烟2条、中华牌香烟3条、玉溪牌香烟2条、七匹狼牌香烟3条(被盗香烟共价值2880元)及现金190元。
而后,被告人余某盗走他人放置于路边的一辆破旧未上锁的小型人力三轮车,携带盗得的香烟,往店下镇方向骑行,途中三轮车损坏,其弃车后乘坐出租车离开。同日下午,余某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将上述香烟卖给他人得款1600元。
2017年9月28日
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
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南路
抓获被告人余某
并查扣其随身携带的现金31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盗窃并不是获取钱财的方法
正所谓不义之财不可取
踏踏实实工作才是赚钱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