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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入住月子中心三天死亡,广州一月子中心被判赔偿25万

2022-10-09 16:54:52 3320

摘要: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早产儿入住月子中心三天,却因患上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而死亡。月子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在该案中,新生儿的喂奶记录成了关键一项证据,新生儿的奶量从50毫升突然降低至10毫升,并持续低落,直至次...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早产儿入住月子中心三天,却因患上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而死亡。月子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在该案中,新生儿的喂奶记录成了关键一项证据,新生儿的奶量从50毫升突然降低至10毫升,并持续低落,直至次日工作人员才发现新生儿出现血便症状。为此法院认定,月子中心的经营方广州圣诺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圣诺莱公司”)对婴儿病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256273.68元。

入住月子中心仅三天

新生儿患病不幸去世

蒋某、卓某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别称华侨医院)生下一女。该新生儿属于早产儿,预产期在2019年1月9日。

据悉,卓某、蒋某预订了圣诺莱公司作为月子中心并签订了《圣诺莱国际月子会所服务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约定,“乙方(即圣诺莱公司)为月子会所……不能提供医疗方面的服务,在甲方(即卓某)入住期间,产妇及婴儿出现任何病理现象,乙方会及时将甲方送往医院,但这些异常情况所引起的后果,乙方不予负责”。

住院期间,该名新生儿于12月8日做了一次血培养及血清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培养出细菌同月17日,婴儿出院并住进圣诺莱公司处。

可在12月20日早晨,婴儿出现腹胀和血便,圣诺莱公司通知卓某后将婴儿送往华侨医院,后转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诊断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肠坏死及感染性休克等,后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7日死亡。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抢救期间,卓某共花费治疗费34690.23元。

婴儿去世之后,卓某、蒋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月子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1004174.73元。

喂奶量突然下降80%

月子中心未及时送医

在一审庭审时,华侨医院一名精通NEC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的证言提到,NEC的诱发因素有早产、感染、缺氧、畸形与喂养不当。早产儿的发病几率是高于足月儿的。NEC的发病往往在十天到两周左右,在月子中心时依然是发病高危期。

由于2018年12月17日做的C反应蛋白等检查结果为正常,足证婴儿在出院时是健康的,并无患上NEC的症状或前兆症状。

南都记者留意到,喂养记录是关键一项证据。从喂养记录来看,2018年12月19日23时50分只吃了10毫升。专家表示,奶量的减少是应当引起警惕的,这种前兆在医院是要进行进一步观测的,但未发现圣诺莱公司在喂养记录中有体现对孩子进行了进一步的观察。到次日(2018年12月20日)早上有血便,这就已经很严重了。血便代表着新生儿的肠已经坏死,肠壁开始渗血。

对此,天河区法院认为,证人当庭排除了感染、畸形,亦排除了喂养过量的问题。经审查全案证据,亦未发现存在缺氧情形,排除之后,只剩余早产与未进行母乳喂养。这两个因素无一与圣诺莱公司有关,因此,不应认定圣诺莱公司应为婴儿的发病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喂奶量从50毫升突然降低至10毫升,足足下降80%,且婴儿的进食奶量在此后也持续低落,而圣诺莱公司连续进行了三次奶量明显异常的喂养,均未发现问题,直到次日早8时20分才发现婴儿出现血便症状,圣诺莱公司耽误了整整8.5小时的治疗时间,更没有按照合同中“在甲方入住期间,产妇及婴儿出现任何病理现象,乙方会及时将甲方送往医院”的约定及时送医。

天河法院表示,圣诺莱公司对婴儿的病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考虑到圣诺莱公司在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卓某其并非医疗机构,酌情认定圣诺莱公司对婴儿死亡应承担25%的责任,应赔偿共256273.68元。

家长上诉称月子中心责任过轻

广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家长不服提起了上诉,称圣诺莱公司只承担25%的责任过轻,圣诺莱公司对自己女儿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广州中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卓某、蒋某认为,自己女儿在出院时身体健康正常。圣诺莱公司作为一家提供专业母婴保健护理服务的盈利机构,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自己女儿本来就是早产儿,胃容量小,肠胃弱,更应当注意喂养,但圣诺莱公司喂养不当,发现了奶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却没有引起警惕和告知卓某送医,到出现血便才告知送医院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

广州中院二审时认为,该名婴儿患上NEC以及未能及时救治是由早产、未能喂养母乳的自身风险以及圣诺莱公司在托管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一审根据圣诺莱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以及支付2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适当的,予以维持。

为此,广州中院驳回了卓某、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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